词:
拼音:
解释:
谓罚而失当。《书·盘庚上》:“邦之不臧,惟予一人有佚罚。”孔 传:“佚,失也。”蔡沉 集传:“惟我一人失罚其所当罚也。”《国语·周语上》引《盘庚》作“逸罚”。韦昭 注:“逸,过也。”宋 陆游《邵武县兴造记》:“比为政期年,家无弗伸之冤,庭无弗直之讼,善无滥刑,恶无佚罚。”《明史·蒋允仪传》:“时 广寧 已失,熊廷弼、王化贞 俱论死,而兵部尚书 张鹤鸣 如故,纠之者反获谴。允仪 不平,疏詆其同罪佚罚。”清 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一》:“或谓某杀人至多,天何不殛其身而殛其子,有佚罚焉。”
佚罚,读音为:[yì fá]。 释义为:佚,通“逸”,逸罚,谓重刑。 例句:这名青年被判决罚款及有期徒刑,所以当庭要缴纳罚款才能获释。但法庭上的一个青年犯人被法官判定有罪并处罚,并因其拒不缴纳罚款而被羁押,同时罚款的数目是作为判刑的基础,使刑期加长,体现了刑罚与罚金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。罚款之后即要求立即履行生效的判决内容。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罚金制度。同时“违法”所表示的行为有程度的不同。前者可适用于多种罪行当中,而且表现的程度很轻,比如其严重性不强或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较小等;后者是一种特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,表示其违法行为已经相当严重了,情节相当恶劣或后果严重,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制裁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,如果不及早解决其“后患无穷”。这样司法部门就会利用民事责任形式、行政处罚、刑罚制裁来加以维护司法部门的尊严,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以保障和维护。也反映了我国的刑罚制度是相当严厉的。 以上是对于“佚罚”的含义和用法的一些理解,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。